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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间贷款最高法院:委托贷款是民间贷款还是金融贷款?受托人能否立即规定还款?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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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委托贷款是私人贷款还是金融贷款?受托人能立即规定还款吗? 创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转载:法客王国 特别提醒:所有标有“起源”或“转载”的作品均转载给新闻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原来源所有。主题讨论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并不意味着这个数字的观点 委托贷款实际上是私人贷款,受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认为贷款还款 创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一、受托人、受托银行与贷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其本质是当事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私人贷款。委托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受托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利息、罚款利息、合同违约金等权利和义务,应当受有关私人贷款法律、法规和法律规定的制度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当贷款人知道受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时,委托贷款合同立即限制受托人与贷款人。受托人可以作为上诉人立即向借款人偿还贷款。 案情简介 1、2013年9月27日,长福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承诺长福基金授权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借款6.3亿元。贷款期限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贷款利率为16%,第四年贷款利率为18%,按季度计算。合同规定,贷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在贷款年利率的前提下,将逾期利息提高50%。此外,如果贷款人违约,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可以规定贷款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长福基金向湖北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森华房地产未按合同履行,要求终止合同,规定中森华房地产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湖北高等法院认为,长福基金可以以委托贷款合同的名义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法院支持长福基金终止合同并提前退还贷款的要求,不接受贷款利息超过24%的部分及其合同违约金。 三、长富基金不服气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要求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承担1.26亿合同违约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也提出上诉,认为根据合同,长福基金不是合格的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最高法院没有适用双方的上诉请求。 裁判的关键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长福基金是否属于本案合格的原告,以及如何计算合同违约金和利息。 在处理上述两起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之前,最高法院主要判决了委托贷款合同,并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义为私人贷款关系。长福基金、工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意由长福基金提供财政支持,工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贷款人、主要用途、金额、货币、时限、年利率委托分配、帮助监管应用和收回贷款,工业银行武汉分行扣除代理授权贷款服务费,不承担信贷风险,因此,合同类型实际上是长福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私人贷款。委托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长福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承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受有关私人贷款法律、法规和法律规定的制度。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福基金的代理关系,委托贷款合同立即管理长福基金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其次,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承诺,以及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主体资格的批准,受托人可以为被告、贷款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致力于维护客户的控制权,不能理解为长福基金不能向借款人提起诉讼,因此,鉴于中森房地产公司认为长富基金不合格,原告认为不接受。 关于如何计算违约金和利息,最高法院认为,在原判决年化利率24%罚息的前提下,长福基金认为1.26亿合同违约金按合同规定实质上是规定固定合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并行处理。由于长福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通常是利息损失,因此损失并没有明显超过罚款利息,因此不接受再支付1.26亿元违约金的要求。由于长福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通常是利息损失,因此损失并没有明显超过罚款利息,因此不接受再支付1.26亿元违约金的要求。 总结实践经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专业律师团队处理和讨论了文章中涉及的许多法律风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云亭法律实务书系》出版了许多审理案件,并总结了办案经验。本文摘自本书系。这本书的创作者都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在一线作战的知名律师,理论水平深厚,社会经验完善。本书是论文的主题选择和写作方法,以经典案例为主,试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难和复杂的法律风险找到最直观的解决方案。 1.委托贷款合同的特点实际上是私人贷款,而不是金融贷款。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最高法院也有完全相反的裁判。自本案作为公报案件推出以来,各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大多达成统一,即委托贷款应被认定为民间贷款。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受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法律规定的制度性影响。 2.受托人可以根据受托人直接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根据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准,受托人可以选择使用受托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贷款人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起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2条,贷款人在签订合同时了解银行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因此贷款协议直接在受托人与贷款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贷款人在期限内没有偿还贷款,受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因此,从节约维权成本的角度,建议受托人立即起诉借款人偿还债务。 3.当受托人要求贷款人还款时,应客观地认为合同违约金和利息金额。对于合同相对人而言,合同类型的确认将对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产生很大影响。金融贷款合同利率、逾期利息、贷款期限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民间贷款需要严格执行《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年利率不得超过24%。现阶段,法院将委托贷款合同认定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私人贷款。因此,受托人最好不要认为违约金或贷款利息超过年化利率的24%,以避免高压和不必要的权利保护成本。 (在我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的法律案件不是指导性案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没有约束。同时,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小细节都是不同的。不要立即引用本文中的裁判意见。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帮助更多读者提供多种研究视角和观察视角,不等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案例判决的认可和支持,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考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了解受托人与访客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立即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准确的证据表明,合同仅限于受托人和第三人。 《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规定》(2020年第二次调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骗取金融企业贷款转贷的;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社会非法吸收存款的形式获得过桥贷款; (三)未取得相应贷款资格的借款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具体对象发放贷款的; (四)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给予贷款; (五)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逾期利率,同意合同违约金或其他杂费,贷款人可以考虑罚款利息、合同违约金或其他杂费,也可以认为,但总市场报价利率超过合同生效的四倍,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殊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独立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借款人负责,然后由借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重庆车辆抵押 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确立的贷款主体、主要用途、限额时限、年利率,由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受托人提供财政支持,委托发放、监督和应用贷款,并指导收回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确立的贷款主体、主要用途、限额时限、年利率,由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受托人提供财政支持,委托发放、监督和应用,并指导收回贷款。借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构成信用风险。 特殊贷款是指国务院批准并责令国有制独资商业银行在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发放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停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成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危害中国、团体或第三方权益; (三)以合法方式覆盖违法目的; (四)危害公众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了解受托人与访客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立即限制委托人和第三人,但准确的证据表明,合同仅限于委托人和第三人。 法院判决书 以下是审判判决中“法院认为”部分对这一问题的阐述: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长福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由长福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工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贷款人、主要用途、金额、货币、时限、年利率委托、帮助监管应用和收回贷款,工业银行武汉分行扣除代理授权贷款服务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本质是长福基金与中森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私人贷款,委托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长福基金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中间承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受有关私人贷款法律、法规和法律规定的制度化。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时,应当按照最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一)》第三条规定的奋斗精神当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规定有效的,本规定可以使用。“最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和企业发展、经营需要签订民间借贷合同,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十四条外,被告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私人贷款合同无效:(1)骗取金融企业贷款资金,高利润转让给贷款人,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过桥贷款给贷款人牟利,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人仍以违法犯罪行为贷款的;(4)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本案长福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与工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关于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无论最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应当真实有效。 关于长富基金是否是本案合格上诉人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百零二条要求,“受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了解受委托人与来访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立即限制受委托人和第三人,但准确证据表明,合同仅限于受委托人和第三人。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2条要求,“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第三方在签订合同时了解受托人与来访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将立即控制受托人和第三方,但准确的证据表明,合同仅限于受托人和第三方。”2013年9月27日,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日期...与长福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行为和合同条款表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合同时,知道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福基金的代理关系。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没有给出证据表明委托贷款合同只限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因此,委托贷款合同立即管理长福基金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原判决评估,长福基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索赔权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委托贷款合同第一.四条受托人服务承诺,“贷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贷款利息,受托人应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贷款担保人和密切相关人提起诉讼”,承诺是受托人工业银行武汉分行对受托人长福基金的承诺,仅限于工业银行武汉分行和长福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无关;就承诺的具体内容而言,是否以工业银行武汉分行为上诉人对借款人、贷款担保人和密切相关人提起诉讼,是授予长福基金的权利,而不是限制个人行为的责任和义务。长福基金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也可以规定客户工业银行武汉分行提起诉讼。此外,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准》回应了请求报告中的一些问题,“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中,如果贷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借款人(受托人)可以以贷款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坚决不提起诉讼,受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为被告,以贷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复要求受托人作为上诉人提起诉讼,确立受托人的地位,并致力于维护受托人的权益。“答复要求受托人作为上诉人提起诉讼,确立受托人被告的地位,并致力于维护受托人的权益。根据上述情况,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承诺和审批起诉长福基金不是本案的合格上诉人,是对合同规定和审批的不正确理解,不能成立。…… 违约金和利息合同违约金的问题。虽然根据最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但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长福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许多问题,此前,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法律规定没有监督借款人是否可以同时考虑罚款利息和违约金,但根据最大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要求精神实质,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的民间借贷罚息和合同违约金明显过高的,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过高时,也可以参照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24%调整行政保护限制。长福基金原判决年化利率24%另外,按照合同规定,罚息的前提是1.合同违约金26亿元,本质上是规定固定合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并行处理。本案中,长福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通常是利息损失。由于长福基金没有给出证据表明其直接损失超过了原判决中明确的罚息,因此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必须在原判决中确立的罚息基础上支付1.法院不支持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 案件来源 北京市长福股权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最大人民法院第11期(第2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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